1、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
宅基地只享有
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
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
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2、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
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