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小偷小摸”的
未成年人来说,不以
盗窃罪来
处罚。
1、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虽然
刑法不要求“
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以
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通过
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
3、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的
犯罪行为,一律动用
刑事处罚,势必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