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处理如下:
1、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
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
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
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
报案材料及
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