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
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
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
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