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相关机关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这项
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
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
证据尚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
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侦查、
审查起诉、
一审和
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
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但是,为了严厉打击
犯罪,我国法律也规定,下列情形一般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
①、
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
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
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