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
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
民事行为发生的
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2、
拆迁人与被拆人因
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
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
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
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
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
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6、因
违章建筑引起的
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
行政案件提起
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
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