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取风险
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首先,它违反了
劳动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建立
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
协商一致的原则”;
其次,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
身份证、
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
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
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
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
合同保证金、
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
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
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
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
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扣押
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