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环保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处理主要有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两条途径。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
诉讼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2、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