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
债务人提供
抵押担保的,在案件进入了
执行程序后,会有两个
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和
抵押人,两个共同被执行人不分先后同时负有履行还债的义务。在人
民法院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人的
抵押物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只能执行抵押物。第三人是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人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其他财产并不属于抵押物,所以只能执行已经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而不能执行没有
抵押的其它财产,否则就会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对抵押物只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折价等
执行措施,而不能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等不
符合条件的执行措施。
抵押物被执行后,其价款不足清偿
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对不足部分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应当由债务人履行;其价款超出担保债务的,超过部分应当归还抵押人。
因为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
恢复原状或者提供担保而遭到拒绝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代替抵押物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因为可
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使抵押物灭失、毁损,抵押人又未另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抵押人其它等价的财产;如果已经灭失、毁损的抵押物有保险金、
赔偿金等,应当采取
代位执行方法,直接执行保险金、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