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证遗嘱由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 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应当
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
民法院 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无
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