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
婚姻无效的婚姻。
通过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