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
债权人在遗产上有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
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
继承债务的
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
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