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
担保物权的
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
抵押期间对
抵押权的存续并无
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
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
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2.房屋
他项权证是房屋所有人在房屋
物权上基于债权而设定的一项附属权利。房屋他项权利证,即证明房屋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的文件,也就是说它是基于债权而存在和消灭的。
3.他项权证的期限不是什么“
有效期”,是
债务清偿期。
债务人逾期未清偿
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你有这个房子的抵押权,就说明你是这个房子的第一
债权人,有第一受偿顺位。
4.法院如果已经查封了,应该会有
债权申报公告的,你不一定要等公告,先去法院一趟,和主办法官说明下你的情况,这样就不会漏了。其实你有他项权证在,法院也是不会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