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
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