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后没有自动
撤案这一规定,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确定现有
证据无法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等情况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案。
2、在
侦查阶段,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在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
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4、在审判阶段,在人
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
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