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
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
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
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
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
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
仲裁机构对发生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
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在
申请复议或行政
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
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
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
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
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