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犯
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
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
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
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
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
满二百元或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
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
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即: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