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
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
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
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
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
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
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结婚证明、
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
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
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
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
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
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
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
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
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
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