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
结合新《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1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联合实际交通
管辖权有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下面分别作详细介绍:
级别管辖:
通常情况下,交通案件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
未设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地域管辖:
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
交通事故,由事故起始点(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之前,首先发现亦或是最先接到
报警的部门应当最先救助伤员,进行现场前期勘查,进行处理。
特殊管辖: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应当
吊销注销部队核发的
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
行政拘留或者追究
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