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
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
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
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
仲裁机构对发生
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执行
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
申诉的
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