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员工主动提出
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
被迫辞职的除外。
属于以下
劳动者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帕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
(8)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