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造成人员
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
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警固定现场
证据,
当事人撤离现场;
(2)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
证人的叙述,记录事故状况;
(3)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
(4)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在调解结果中,当事人签名调解书生效;
2、事故严重,一般程序。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
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
民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
赔偿责任比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