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
过户登记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那么,遇到这种情况,
征收补偿款该给谁呢?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那么,买卖的房屋还没有进行过户,谁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
民法典》第9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2、若房屋已经交付给
买房居住多年,如何处理?
买家支付了
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
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对于买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如果卖方已经根据房本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买家可通过提起违约等
赔偿诉讼,要求卖家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