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租人的
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
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
代理关系或
转租关系。一般情况下
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
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
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
租赁合同。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
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
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考虑选择
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
法人单位,避免与自然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
未成年人,应征得其
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为
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
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
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
承租人即现转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
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
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情况,所以应尽量避免。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不适于承租的
房屋租赁审查问题
依据建设部《城市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