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带上
身份证,也可以准备一些换洗的衣服,也可以让
家属再送。具体哪些日用品能带入,还要具体咨询当地看守所。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人犯
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
自动投案”的条件:“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因此在实务中
律师不建议
犯罪嫌疑人盲目的去自动投案。一般都要保留相应的 “自动投案”的
证据,如给亲友发送表达自己自动投案意愿的信息或者邮件。
在投案之后,应该在笔录中提及自己是“自动投案”的,并将过程描述清楚。
在司法实践中
自首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
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
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
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
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