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诉的
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
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
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2)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
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案件退回侦查的这种情况可能受害者会通过自己的
代理律师也有所了解,但是受害者本人对于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补充侦查的工作只能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而且人民检察院不会无缘无故的就把案件退回侦查的,但凡是被退回侦查的案件,都有可能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有错误或者
证据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