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犯是在
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
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