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
收集证据需要,扣押
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同时,对驾驶人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书面向当事方告知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