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
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被
羁押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
(2)依照
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