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案件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
简易程序案件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
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
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
一审程序或者第
二审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