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
劳动合同的
违约责任对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
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
违约金和
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
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
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
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二、
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
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