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一般六十日内会有结果,从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算起。但是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