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
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单位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
派遣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
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