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全部财产和部分财产是根据
主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判定的。
根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没收财产是没收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
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