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
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
质权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
股权所在公司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证明》。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