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
证据。提交
身份证明资料,
当事人为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
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第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
诉讼及
代理资格的证据。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第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
诉讼请求的证据。提交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
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书或
伤残重新评定书。
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
医疗费发票、伤者
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
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