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处理。
1、对于
拆迁决定或者
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
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行政诉讼,人
民法院应当作为
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
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
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
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
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