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
民法院提交
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