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协议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协议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协议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协议的
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协议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协议。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