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的解除是
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
当事人双方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