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审期限为三个月,从人
民法院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则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
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