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资产清偿比例是依据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来确认,在确定了分配方案后,依照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分配,在此基础上依照清偿比例来偿还
债权人或
员工工资。
清偿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第一顺序);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③普通
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