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
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