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的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经变更合同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