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或者
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
被确诊有
职业病的应办理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
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
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