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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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