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失误被其领导批评后,心生怨恨竟“一时冲动”偷袭领导,致使其颅骨骨折。那么,领导所受到的伤害构成
工伤吗?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
上下班途中时间、
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应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
上下班路线等。
因此,领导因工作批评员工在下班途中遭报复致骨折的,应当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