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殊工种的
退休人员已经开始领取
养老金,则其与单位的关系不能认定
劳动关系。领取养老金的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退休人员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开始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并且丧失
劳动者的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