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
经济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
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及工作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
代通知金。
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