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
工伤认定书的补办:
工伤职工可持
身份证或者由用人单位携带公章,到人社局
工伤保险科申请调取原件,并对原件进行复印,再由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的
复印件上盖章即可。
法律上规定,
工伤认定结束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二十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